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,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、工程咨询、设备成套 、设备监造、建设监理、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,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 正常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了《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力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力工程建设监 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 质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等七个办法,现予颁发,请遵照执行。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,请及时报部。
附件:一、《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(暂行)
二、《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暂行)
三、《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暂行)
四、《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暂行)
五、《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暂行)
六、《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暂行)
七、《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暂行)
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,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,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,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从事火电、送变电、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、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,人员素质、管理水平、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。
第四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、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,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。
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,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。